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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综执罚字〔2020〕第06040120011600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招待所涉嫌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招待所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的规定,已构成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16
    决定机关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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