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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040119101500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它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另,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应当作为不良信息的,依法记入有关个人、单位的信用档案。”对纳入信用记录和进行信用修复的,将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14
    决定机关 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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