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鸿轩蛋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8509****314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214民初838号 |
案号 | (2021)苏0214执157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27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苏州鸿轩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龙发包装有限公司货款26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6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4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无锡龙发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589元,由苏州鸿轩蛋业有限公司负担527元,无锡龙发包装有限公司负担72元(苏州鸿轩蛋业有限公司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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