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北大荒温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郑向群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660888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黑0110民初3328号 |
案号 | (2017)黑0110执134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5-12 |
发布日期 | 2017-11-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黑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温利农、迟晓雁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6820785元; 二、被告温利农、迟晓雁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利息(含罚息和复利)290855元(计算至2016年4月7日); 三、被告温利农、迟晓雁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自2016年4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含罚息和复利,以借款本金6820785元为基数,按照本案所涉借款合同第五条、第十五条约定的利率计算); 四、被告哈尔滨温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北大荒温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对被告温利农、迟晓雁的上述第一至三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如果被告温利农、迟晓雁逾期未给付原告上述借款本息,被告温利农、迟晓雁、金彤可以其抵押物对上述第一至三项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8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温利农、迟晓雁、金彤、哈尔滨温氏商贸有限责任、黑龙江北大荒温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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