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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中南海滨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祝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924154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民初字第1102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津0104执15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22
    发布日期 2016-06-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中南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郑应明货款1082355.17元; 二、被告深圳中南海滨大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20元,减半收取8110元,由被告天津市中南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深圳中南海滨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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