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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吴市监案字〔2019〕S040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行政处罚内容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15元,上缴国库。 二、没收未销售的涉案烧鸡20袋。三、罚款人民币6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08
    决定机关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