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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企联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228MA****RD5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1028民初383号
    案号 (2021)冀1028执1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日期 2021-03-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安无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孟凡超借款本金1000000元; 被告安无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孟凡超逾期利息(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15%为标准,自2018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被告安无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孟凡超违约金(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18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被告中企联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一、二、三项对原告孟凡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责任后向被告安无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驳回原告孟凡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被告安无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中企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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