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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企联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228MA****RD5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06民初1779号
    案号 (2020)冀0406执5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8
    发布日期 2020-11-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鹤壁金爵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孙志强借款本金1600000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借期内利息计算至2018年11月1日为288000元,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之和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11月2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中企联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企联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鹤壁金爵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孙志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94元,由被告鹤壁金爵置业有限公司和被告中企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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