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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综执〔2021〕罚决字第26-0126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4月24日9时40分,双屿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康华路103号前人行道及道路上排放污废水,污染路面面积6平方米,该行为已影响市容。经查实,当事人为温州市蓝星餐饮有限公司。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属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的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陆拾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完毕。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7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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