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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国稽罚〔2018〕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葆特电机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国稽罚〔2018〕11号  案件名称:浙江葆特电机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浙江葆特电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冲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12月,该单位取得1份由泰州百翼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属从第三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当月向当地国税机关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总计16965.52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所偷增值税16965.52元,处以一倍的罚款计16965.52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限该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温岭市国家税务局缴纳入库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浙江省温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日期:二○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26
    决定机关 市国税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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