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国稽罚〔2018〕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葆特电机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国稽罚〔2018〕11号 案件名称:浙江葆特电机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 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浙江葆特电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冲 主要违法事实:2016年12月,该单位取得1份由泰州百翼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属从第三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当月向当地国税机关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总计16965.52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所偷增值税16965.52元,处以一倍的罚款计16965.52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限该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温岭市国家税务局缴纳入库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浙江省温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日期:二○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1-26 |
决定机关 | 市国税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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