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象农(肥料)罚决字〔2018〕第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包装上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认定。2018年8月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象农(肥料)先告字〔2018〕第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法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行为违反了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第二款“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该批次肥料,并根据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和《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两次以上违法;或者肥料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E拾(1152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0-23 |
决定机关 | 象山县农林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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