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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象)安监罚〔2018〕1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石原金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业卫生培训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8年08月10日对你(单位)涉嫌你单位的法人为蔡永正,平时一直在杭州,很少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胡银权在宁波石原金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胡银权作为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自上任至查获日均未按规定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相关知识培训。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涉嫌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业卫生培训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你单位的法人为蔡永正,平时一直在杭州,很少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胡银权在宁波石原金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胡银权作为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自上任至查获日均未按规定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相关知识培训。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涉嫌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业卫生培训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封存和扣押等。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2018年8月7日对当事人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用于证实当事人存在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业卫生培训的事实。  2、2018年8月7日对当事人提取胡银权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一份,用于证实胡银权作为当事人主要负责人的事实。  3、2018年8月7日提取宁波石原金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蔡永正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当事人是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经经营单位。  4、2018年8月7日对当事人副总经理胡银权、综合部经理黄伟国所作的《询问笔录》各1份,用于证实当事人存在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业卫生培训的事实。  5、2018年8月7日提取当事人副总经理胡银权、综合部经理黄伟国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实其身份。  6、2018年8月7日提取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用于证明受托人胡银权作为处理此次职业卫生相关事宜身份合法的事实。本机关于2018年08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及告知书》,当事人依法提出了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提出如下几点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03
    决定机关 象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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