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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津京玻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连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030648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北民初字第181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北执字第013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10
    发布日期 2016-07-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津京玻壳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租车费人民币2129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津京玻壳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违约金,数额以2129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从本案立案之日2015年4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8元,减半收取后为2284元,由被告天津津京玻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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