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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锅炉辅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能江岭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94611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荥民二初字第2257号
    案号 (2016)豫0182执19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民二庭
    执行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01
    发布日期 2016-12-06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州锅炉辅机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昌晖精工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货款五万元零六百六十六元五角九分及利息(利息应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5年1月12日计算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郑州昌晖精工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六十七元,由被告郑州锅炉辅机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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