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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梦龙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102374****86X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191民初1685号
    案号 (2021)赣0191执5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7
    发布日期 2021-10-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省梦龙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西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6369505元。 二、被告江西省梦龙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西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利息(以7169505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本院支持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以7169505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8日至清偿之日止,以636950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扣除304627元)。 三、原告江西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梦龙公司用于担保的选果机(登记编号【2018】南丰市监低字第13号)折价或者变卖、拍卖的价款,在被告江西省梦龙果业有限公司的第一、二项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江西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李梦龙、被告吴国琴用于担保的位于南丰县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南丰县房权证丰房字第0033286号、南丰县房权证丰房字第0023847号、南丰县房权证琴城镇字第201402221号、丰国用(2005)第060424号、丰国用(2008)第140186号、丰国用(2014)第090992号)折价或者变卖、拍卖的价款,在被告江西省梦龙果业有限公司的第一、二项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江西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李梦龙、被告吴国琴用于担保的位于市山镇耀里村龙源村小组396.4亩林权及附属地面蜜桔树(林权证号:南丰县林证字(2011)第0514020001号、南丰县林证字(2011)第0515050001号、南丰县林证字(2011)第0514060001号、南丰县林证字(2010)第0514050002号、南丰县林证字(2010)第0515050003号、南丰县林证字(2010)第0515050004号)折价或者变卖、拍卖的价款,在被告江西省梦龙果业有限公司的第一、二项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江西省南丰县庆丰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李梦龙、被告李俊、被告吴国琴对被告江西省梦龙果业有限公司的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江西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642元,减半收取计34821元,由被告江西省梦龙果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西省南丰县庆丰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李梦龙、被告李俊、被告吴国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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