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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通辽市龙盛鑫玻璃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姚和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530611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内0502民初3329号
    案号 (2017)内0502执28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科区法院
    执行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26
    发布日期 2018-04-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通辽市龙盛鑫玻璃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王建友借款本金350000元,支付利息231000元,共计581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 二、驳回原告王建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50元,由原告王建友负担145元,被告通辽市龙盛鑫玻璃制造有限公司负担48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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