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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骏达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家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80275****64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晋0106民初2414号
    案号 (2017)晋0106执23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4
    发布日期 2017-12-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骏达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本金531969.28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15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84元由被告山西骏达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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