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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鄞(消)行罚决字〔2021〕020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经营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仪门村(科技园区))海港城广场报警主机主板损坏,存在若干报警、故障、屏蔽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决定给予宁波海港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虹支行(账号8101400120130102000000,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北路52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鄞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9月1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10
    决定机关 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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