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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长治市昂生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建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81719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阳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晋0522执1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8
    发布日期 2016-06-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长治市昂生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所欠原告阳城县林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7.269939万元,留守人员工资450000元和鉴定费17000元。二、被告山西晋煤集团阳城晋圣南煤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阳城县林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设备及材料款112.25565万元。 三、驳回原告阳城县林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9000元,由原告阳城县林发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被告长治市昂生医药集团有限公司25000元,被告山西晋煤集团阳城晋圣诚南煤业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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