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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金膳坊餐饮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5G5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3民终23115号
    案号 (2021)粤0306执52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6
    发布日期 2021-04-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19605002】。 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金膳坊餐饮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富鑫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7月11 日至 2019年6月15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783914元;二、被告深圳市金膳坊餐饮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富鑫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6月的水电费10, 000元;三、原告深圳市富鑫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深圳市金膳坊餐饮实业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170000元;四、原告深圳市富鑫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深圳市金膳坊餐饮实业有限公司水电押金50 000元;五、驳回原告深圳市富鑫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被告深圳市金膳坊餐饮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0950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受理费5, 300元,合计 21250元,由原告深圳市富鑫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11000元,由被告深圳市金膳坊餐饮实业有限公司承担10, 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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