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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剑烟简处【2017】第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行政处罚内容 处以当事人海毅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卷烟总额360.40元的6%罚款,计人民币:贰拾壹元陆角贰分整(21.62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20
    决定机关 云南省剑川县烟草专卖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