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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幸福事大汽车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0P5GG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6民初11546号
    案号 (2018)辽0106执31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02
    发布日期 2019-01-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幸福事大汽车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溪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5,276.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6元,由原告沈阳溪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778元,由被告辽宁幸福事大汽车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228元;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辽宁幸福事大汽车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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