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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云南凯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惠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55174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云0113民初233号
    案号 (2017)云0113执4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7
    发布日期 2017-12-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许朝会与被告云南凯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6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商品房购销合同》补充协议; 二、由被告云南凯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前退还原告许朝会已付购房款83204.00元; 三、如被告云南凯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上款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被告仍应当按照《商品房购销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被告云南凯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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