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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通河县祥顺镇盛农水稻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323012805****178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28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黑0128执恢4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8
    发布日期 2021-11-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通河县祥顺镇盛农水稻农民专业合作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相国购粮款531 198.40; 二、被告通河县祥顺镇盛农水稻农民专业合作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相国利息以531 198.40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30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欠款本息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 11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 556元,由被告通河县祥顺镇盛农水稻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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