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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奚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40069****00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薛民初字第141号
    案号 (2021)鲁0403执恢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6
    发布日期 2021-05-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奚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枣庄公则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基建审计费14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东奚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枣庄公则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逾期利息(以14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山东奚仲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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