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兰建稽罚决〔2020〕建二004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之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你单位管理的碧桂园三期G1903-3地块项目(属于公共建筑配套项目,目前仍处于未开发状态),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作业现场建筑垃圾堆放混乱、回填作业区域内存放大量裸露土方,无任何抑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等不文明施工行为,违反了《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之规定。依据《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之规定,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100000.00元(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10 |
决定机关 | 兰州市城乡建设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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