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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城)安监罚〔2018〕303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18
    决定机关 兰州市城关区安监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