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兰工商专管处字(2018)第0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广告法》第九条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7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网络监管中发现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搜狐焦点网”发布房地产广告使用绝对化用语,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17年12月20日立案调查,并指派于青伟、奚钰栋、魁小军负责案件调查工作。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同时发现,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通过“甘房网”、“兰州碧桂园微信公众号”、印刷品广告“二维码”链接等网络平台发布同样内容的房地产广告。经查,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所发布广告中显要位置注明“八大‘最’优解密楼王”,其中“最城关、最中心、最便捷、最优教、最鲜氧、最舒适、最开阔、最宜居”等用语均属于绝对化用语且没有任何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第三项:“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之规定,属于广告主在发布广告时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罚如下:罚款700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4-18 |
决定机关 | 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张校峰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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