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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丽农饲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士开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82987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10民初7485号
    案号 (2018)津0110执16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8
    发布日期 2018-06-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天津市丽农饲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威龙食品有限公司货款4155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3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132元,由被告天津市丽农饲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纳,视为放弃上诉权),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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