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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丽农饲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苏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82987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722民初756号
    案号 (2017)苏0722执47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21
    发布日期 2017-11-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天津丽农饲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东海县石榴镇同兴蛋白饲料加工厂货款25829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7月30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0元,公告费620元,由被告负担(已由原告预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170元。可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单到指定银行交纳,并将交款单交本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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