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丽农饲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82987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丽民初字第6929号
    案号 (2015)丽执字第15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02
    发布日期 2019-11-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丽农饲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天津市东方海鑫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资金1015100元,及自2014年11月21日至实际付清代偿资金之日止的代偿资金占用费(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 履行办法:原告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以被告天津市丽农饲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保证金折抵20万元代偿资金,剩余代偿资金815100元,被告自2015年6月起每月30日偿还20万元并偿还截至当日的代偿资金占用费,直至付清止。(至2015年6月30日的代偿资金占用费,其中自2014年11月21日至2015年5月8日以1015100元为基数计算,2015年5月9日至2015年6月30日以815100元为基数计算。后期代偿资金占用费以相对应的尚未偿还的代偿资金数额为基数计算。) 二、如被告天津市丽农饲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本调解书一项给付义务,原告天津市东方海鑫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到期、未到期的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三、原告天津市东方海鑫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天津市丽农饲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津东丽动抵登字(2013)第0048号动产抵押登记证所载设备。) 四、原告天津市东方海鑫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邢惠珍抵押的号牌为津DD5310号(发动机号1ZZB40884)的丰田牌轿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孟繁霖、邢惠珍对本调解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58元,保全费4695元,合计11753元,由被告天津市丽农饲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孟繁霖、邢惠珍连带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