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瑞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62157****35X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21民初5734号 |
案号 | (2020)苏0621执13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瑞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原告缪铁城借款本金30.1万元及相应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分期履行:于 2019年12月11日前归还本金5万元及利息96000元(以30.1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8月11日起至2019年12月11日按年息24%计算的利息)、2020年1月11日归还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5000元、2020年2月11日归还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4000元、2020年3月11日归还原告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3000元、2020年4月11日归还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2000元、2020年5月11日归还原告5.1万元及相应的利息1000元。 二、如被告南通瑞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按上述第一项义务如期足额履行,则原告有权以本金30.1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为总标的额,扣减签订本协议后被告已履行部分,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南通瑞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于2020年5月11日前一并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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