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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20058****945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202民初1548号
    案号 (2021)赣0202执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日期 2021-05-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运输费437274.4元给原告景德镇市乾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如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60元,减半收取3930元,由被告辽宁金兴汽车内饰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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