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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威融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毅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66873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49号
    案号 (2015)佛城法执字第024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6-02
    发布日期 2015-07-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威融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钢胜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安深贸易有限公司、何家丽、何毅成、曾兆忠共同确认:  1、截至2015年4月16日,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威融贸易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以下贷款本息:  (1)2013年外商字第43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41000元(该利息暂计至2015年1月30日。2015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8%计算罚息);  (2)2014年外商字第23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37583.33元(该利息暂计至2015年1月30日。2015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9%计算罚息);  (3)2014年外商字第56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999万元及利息76456.80元(该利息暂计至2015年1月30日。2015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99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08%计算罚息);  2、本案案件受理费71935.5元(以调解方式结案,已减半收取)以及一审律师费36000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威融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3、被告佛山市钢胜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安深贸易有限公司、何家丽、何毅成、曾兆忠对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第一、二款确定的债务分别在最高额3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对于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第一款确定的债务即三笔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利息数额以还款当日按本调解书第一项第一款双方确认的利息计算方式得出数额为准),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威融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钢胜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安深贸易有限公司、何家丽、何毅成、曾兆忠应在2015年4月26日(包含本日)之前清偿完毕;对于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第二款的债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威融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钢胜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安深贸易有限公司、何家丽、何毅成、曾兆忠应在2015年4月19日(包含本日)之前清偿完毕;  三、若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威融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钢胜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安深贸易有限公司、何家丽、何毅成、曾兆忠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二项的任一约定履行的还款义务的,原告有权就上述被告所欠余下借款本金、利息(上述本息数额以原告申请执行当日按本调解书第一项第一款双方确认的利息计算方式得出数额为准)、逾期履行债务利息(自逾期之日至实际清偿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审律师费等全额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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