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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家港保税区盛昌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史洪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32676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张商初字第00273号
    案号 (2017)苏0582执3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0
    发布日期 2017-02-27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家港保税区盛昌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恒联进出口有限公司货款14816437.43元以及相应利息(以14816437.43元为计算基数,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江苏神话进出口有限公司、吴怀山对被告张家港保税区盛昌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2571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713元,由被告张家港保税区盛昌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神话进出口有限公司、吴怀山负担119557元,由原告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恒联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11156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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