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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新房东南城镇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41208****042H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684民初3555号
    案号 (2021)苏0684执恢4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31
    发布日期 2021-06-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新房东南城镇发展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该借款本息由被告中新房东南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8月30日前归还500万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归还600万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归还400万元,于2018年2月28日前归还500万元及利息(以实际结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自2016年9月3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中新房东南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前支付原告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54600元。三、被告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王晓刚、赵赟对被告中新房东南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及应当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待其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新房东南城镇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四、如被告中新房东南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王晓刚、赵赟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时足额清偿,则案涉借款自逾期之日(即2016年10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且原告南通三建控股有限公司可要求四被告就所有未清偿债务一次性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8003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中新房东南城镇发展有限公司承担。3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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