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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新房东南城镇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郝振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41208****042H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412民初35号
    案号 (2018)苏0412执13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4
    发布日期 2018-08-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中新房东南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邦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200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79元,由被告中新房东南城镇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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