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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杰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192365-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10民终1605号
    案号 (2021)浙1081执26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温岭法院
    执行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2
    发布日期 2021-05-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杰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5万元,并支付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475000元以及自2013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7.1%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浙江杰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401万元。三、被告陈匡岳对第一项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浙江杰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陈匡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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