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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诸公(工)行罚决字[2018]1117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2月4日1时15分、1时54分许,方某狄、陈某携带其本人的身份证件来到嗨尚网吧上网,网吧工作人员将方某狄、陈某携带的身份证件进行扫描,因机器扫描后的身份证号码与实际身份证号码不符,网吧工作人员未进行核对信息即给方某狄、陈某开卡上网,2018年3月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另查明:嗨尚网吧于2017年5月15日因未按规定登记上网人员信息被诸暨市公安局处以警告和罚款两千元的处罚;2017年9月20日因未按规定登记上网人员信息被诸暨市公安局处以警告和罚款一千五百元的处罚;2017年10月18日因未按规定登记上网人员信息被诸暨市公安局处以警告的处罚;2018年1月15日因未按规定登记上网人员信息被诸暨市公安局处以警告和罚款一千元的处罚;2018年2月5日因未按规定登记上网人员信息被诸暨市公安局处以警告处罚。嗨尚网吧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诸暨市嗨尚网吧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01
    决定机关 诸暨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方志超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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