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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诸公(工)行罚决字[2017]1449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建立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9月18日18时30分许,章某在诸暨市陶朱街道东旺广场二楼嗨尚网吧看其朋友章某鼎上网,章某鼎因事离开,章某在未携带其本人身份证件到该网吧进行登记的情况下坐到章某鼎的座位上进行上网,直至20时40分许,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另查明:2017年5月15日,嗨尚网吧因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被诸暨市公安局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二仟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诸暨市嗨尚网吧警告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20
    决定机关 诸暨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方志超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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