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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图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31****154E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971民初2930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粤1971执243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28
    发布日期 2019-03-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东莞市图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段建华偿还投资本金150000元;二、限被告东莞市图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段建华支付利息(其中项目封闭期间的利息为15000元;从项目封闭期满之次日即2017年6月25日起的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至投资本金全部返回之日止)三、限被告东莞市图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段建华支付5000元消费券(折价现金5000元);四、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本案受理费38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段建华负担25元、被告东莞市图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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