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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城法罚字[2018]第210111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燃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在城市道路通行履带车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04月04日08时10分我局江干四季青中队执法队员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该处道路上直接行驶履带车,经查,现场有挖掘机一台,当事人在施工过程中直接将挖掘机(履带车)在道路上行驶,道路有轻微损坏,经测量通行长度为9米,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该行为系属擅自在城市道路通行履带车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天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4-27
    决定机关 江干区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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