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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虞综执罚决字[ 2018]第5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燃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擅自店外经营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未经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18年1月8日起在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何西大道路段进行店外经营,经营内容为管道,经营工具为箱子等,占用面积为2㎡,影响了市容市貌。本机关于2018年1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仍未改正。经责令,现已改正其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2-08
    决定机关 区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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