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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盐公(消)行罚决字〔2017〕0139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万纳神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昭君弄一号恒隆广场A幢13楼的万纳神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万纳神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该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海盐枣园路支行(帐号:33001637135050008291011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海盐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10月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09
    决定机关 海盐县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李永宪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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