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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郴电电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2756****334K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427民初1388号
    案号 (2019)冀0427执恢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5
    发布日期 2019-01-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邯郸市郴电电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华盛水文地质勘查工程支付合同价款1380.1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1380.16元为本金,自2015年8月3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2.被告邯郸郴电电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华盛水文地质勘查工程公司返还质量保证金15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152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12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3.驳回原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华盛水文地质勘查工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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