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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郴电电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生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19673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1403民初139号
    案号 (2016)鲁1403执6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29
    发布日期 2016-09-29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邯郸郴电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德州广鑫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99373.25元。     二、驳回原告德州广鑫铁塔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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