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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国税稽三罚〔2018〕3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行政处罚内容 经原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6年04月01日至2017年03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69份,金额1615万元,税额27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4-24
    决定机关 原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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