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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鹏尊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80075****63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891民初3013号
    案号 (2021)粤0891执2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日期 2021-05-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广东鹏尊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湛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杨彩霞支付涉案《协议书》剩余款项22338元; 二、限被告广东鹏尊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彩霞支付经济补偿金18000元; 三、限被告广东鹏尊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彩霞支付产假期间工资差额29687.20元; 四、驳回原告杨彩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东鹏尊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湛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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