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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鹏尊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80075****63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湛仲字第3178号
    案号 (2019)粤0891执8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3
    发布日期 2019-12-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申请人广东鹏尊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广东邦鑫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测绘工程费198000元; 二、限被申请人广东鹏尊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广东邦鑫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测绘工程费的违约金(违约金以66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6月24日起至测绘工程费付清之日止); 三、限被申请人广东鹏尊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广东邦鑫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所发生的律师费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本案仲裁费10462元,由被申请人广东鹏尊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申请人已预交,本会不予退回,限被申请人在履行本裁决义务时将仲裁费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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