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0279****015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2民初16525 |
案号 | (2020)辽0102执524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顾晓燕继续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履行合同义务; 4 二、被告顾晓燕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中支行逾期本金47,709.04元、 利息24,562.03元、罚息2,142.33元(以上本金、利息及罚息 计至2019年11月26日,实际还款金额以还款当日为准); 三、被告顾晓燕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中支行律师费34,372元; 四、如被告未按本调解书第一、二项履行或又出现任意一期 拖欠借款,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中支行与被 告顾晓燕解除《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被告顾晓燕 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中支行全部 借款本息(借款利息、罚息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约定计至被告顾晓燕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 五、如被告顾晓燕未按本调解书履行或又出现任意一期拖欠 借款的情况,致使《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解除,被 告沈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在抵押房产抵押登记已办妥且他项权 利证书、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交由原告核对无误、收执之日前, 按照住房合同担保条款约定对被告顾晓燕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我有权向被告顾晓燕追偿; 六、各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如果被告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93元,减半收取5196.5元,保全费3645元, 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顾晓燕负担(于2019年12月31日前 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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